民间借贷中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
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7年07月05日 阅读:

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、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,促进了经济的发展。但与此同时,民间借贷的随意性、风险性也很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。本期法律讲堂我们就和大家谈谈那些关于民间借贷的问题。

问题一:债权人与债务人就还款期限约定不明时,债权人何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还款?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: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,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由此可见,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还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时,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还款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,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
问题二:债务人欠钱不还可不可能坐牢?

民间借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,但是如果债务人有能力还款却又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三之规定:对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,因此,债务人有可能因拒不执行而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问题三: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利率进行约定怎么办?

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,除个别“友情无偿借贷”外,大多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借贷利息,而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

问题四:民间借贷可以先扣利息吗?

民间借贷不可以先扣利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条规定: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,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。本金是贷款人给借款人的借款总额,利息是在借款人对本金经过一定时期使用产生的。如果本金没有交付给借款人,却让借款人支付使用本金的利息,对借款人是不公平的,所以法律不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。

在生活中,民间借贷的用途比较广泛,个人借贷有用于购置住房、日常生产经营、教育等,企业借贷用于开办企业、日常经营周转、扩大生产等。总之,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遵循自愿互助、诚实信用原则。在降低风险的同时,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