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市典当行业协会拟任负责人…
郑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关于举办典…
关于缴纳2020年度会费的通知
关于协会组织新密登山活动的通知
关于缴纳2019年度会费的通知
郑州市典当行业协会关于召开第…
关于缴纳2018年度会费的通知
关于组织会员单位赴美国考察的…
电话:0371-86063628
地址:郑州市金水路80号
邮编:450000
Email:zzdd211@126.com
典当实务中的法律风险
典当实务中的法律风险1
法律风险:担保瑕疵引起的典当效力风险
风险描述:在典当中未约定当物,或虽约定了拟抵押的房地产但抵押权未设立、无效时,如何认定典当的效力?
相关判例1
案情简介:某典当企业与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,但未约定当物。
法院判决:借款合同无效,仅支持返还借款本金。
判决依据:1, 典当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,未约定当物的信用典当不具有典当的效力,按借款合同处理;
2,本案中,典当企业的借贷对象为不特定多数自然人,因此,被认定为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,故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,返还本金(未判决收缴约定利息)。
相关判例2
案情简介:某典当企业与某企业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,但未约定当物。
法院判决:借款合同无效,仅支持返还借款本金。
判决依据:1, 典当与担保物权不可分,未约定当物的信用典当不具有典当的效力,按借款合同规则处理;
2,本案中,典当企业的借贷行为被认定为企业间拆借资金,借款合同无效。
相关判例3
案情简介:某典当企业与某企业当户之间签订当票,但当户未按约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。
法院判决:同类案件,法院判决不同。
1,有的法院认为,典当与物保不可分。因此,未设立抵押权的典当合同不具有典当的效力,按借款合同规则处理。故认定企业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无效,仅支持返还借款本金。
2,有的法院认为,双方约定了当物,既使抵押权未设立仍不影响典当的效力。
风险分析:
《典当管理办法》对典当采取了业务流程式的定义方法,但是对典当的成立要件未作规定。因此,典当实务中出现担保物权未约定,或未有效设立等担保瑕疵情况时,如何认定典当的效力缺乏法律依据。故,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现差异。
目前通常认为:
未约定当物的信用典当,不具有典当的效力;
约定了当物,即使担保物权未能有效设立的,仍具典当效力。特别是由于非可归责于典当企业的原因而未能设立抵押权的情况。
典当实务中的法律风险2
法律风险:债权实现的程序风险
风险描述:典当企业可否先行就当户的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实现债权?
相关案例1:
案情简介:某典当企业与某企业当户之间签订当票,并约定了以房地产设定抵押。诉讼过程中,典当行对该当户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,并要求先行就该银行存款实现债权,收回当金及息费。
法院观点:典当企业无权先行就当物以外的财产实现债权。
风险分析:
我国现行法律对普通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(抵押权人)可否先行就债务人的非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,因此,这种做法应为合法。
但是,在典当领域,由于存在典当具有特殊性、与物保不可分等观念,一般认为典当企业只能先就当物行使担保物权,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类似批复。
法律建议:
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实现债权不以先行使担保物权为前提条件。
典当实务中的法律风险3
法律风险:绝当后,继续计收息费风险
风险描述:绝当后,典当企业可否继续收取当金利息和综合费?
相关判例:
案情简介:某典当企业与某企业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,典当企业诉请在绝当后继续按典当合同约定标准计收息费。
法院判决:同类案件,法院判决不同。
1,有的法院认为, 绝当即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终止,典当行不得继续依据典当合同的约定收取息费;
2,有的法院认为,绝当后典当企业有权行使担保物权,因此,绝当后按当票约定标准计收息费应视为当企业扩大的损失,不予支持。
3,有的法院认为,绝当后典当企业可否继续收取息费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;无约定的,不予支持。
4,有的法院支持合理期限内(房地产抵押典当绝当后六个月)的利息和综合费用,对于期限之外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不予支持。
5,有的法院认为,绝当后典当企业有权继续收取当金利息及综合费,支付至实际偿还之日。
6,最高院批复,绝当后合理期限内(房地产典当为三个月)典当企业可主张逾期银行贷款利息,不得主张综合费。
风险分析:
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,绝当后典当企业应当按照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及时处理当物以实现债权,考虑到不动产变现周期较长,故规定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。在此期限内,当户应当支付逾期贷款利息;超过此期限,典当企业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。
同时规定。绝当后,在处理当物期间,当户不再支付综合管理费用。
法律建议:
1,在绝当后,及时行使抵押权;
2,典当行业协会推荐的约定条款: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的限制,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乙方清偿完债务为止。
未完待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