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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当公司综合息费预扣引起的诉讼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4年07月09日 阅读:
某公司办理典当时,典当公司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30万元,月利率为0.06%,月综合费率为2.7%,典当期限为1个月。然而,该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为290100万元。后因该公司未按时还当,典当公司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30万元当金。在庭审过程中,公司对当金数额提出异议,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290100元。对此,典当公司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,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利息1800元和综合费用8100元,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。经法院审理查明,双方确实对预扣利息及综合费用有相关约定,但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,而是将预扣的利息1800元从当金中扣除,认定当金本金应为298200元。
评析:一般而言,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,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。在当户按期赎当时,需依约支付典当公司相应的利息和综合费用。典当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,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预扣利息或综合费用,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,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。
该案中,典当公司在支付当金的同时预先扣除了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。根据《典当管理办法》第37条规定,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。因此,预扣部分的利息1800元不应再作为当金本金。但是《典当管理办法》并没有规定综合费用也不得预扣。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,并且双方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约定,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。